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怀集县侨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3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邓瑞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曼,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城西区凯旋豪庭A1幢201房。
法定代表人:卢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枝,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燕,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怀集县侨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2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怀集县侨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怀集县侨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集县侨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