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

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州市扳三耀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3704号
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东省怀集县城西区凯旋豪庭A1幢201房。
法定代表人:卢子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再远,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扳三耀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市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深,江永锴,均系广东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怀集县工业园(幸福大道恒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庆。
第三人:广州市奥吉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雄郭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庆。
本院受理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扳三耀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奥吉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以被告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被怀集县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扳三耀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奥吉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凌 川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施琪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