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224民初1154号
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集县城**凯旋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1956208158。
法定代表人:卢子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定文,广东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冷坑镇中心卫生院,住所,住所地:怀集县冷坑镇宁街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45653270XL。
法定代表人:陆志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日,系该院副院长。
被告:怀集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地址,地址: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园丁路机构代码:09178866-4。
法定代表人:卢罗生,局长。
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怀集县冷坑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冷坑卫生院)、怀集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怀集县卫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定文,被告冷坑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集县卫计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35814.9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因需要对冷坑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综合楼面积共3088平方米进行装修及安装,该工程经预算和县财审后,核定工程预算价格为107.66万元,经被告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1年2月24日原告中标取得工程施工承建。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方认为原装修设计要求和预算是按普通装修进行招标,不符合甲级医院的装修标准和上级医院验收的要求,为此被告在原告对工程进行施工前提出按市医院和甲级医院的装修标准进行施工,对整个工程进行比较大的变动,如要求将耐磨砖改变为抛光砖、门材料等多项用料进行了改变,增加了医务室内、病房拆墙重新改建、手术室高级用料装修、天花吊顶等项目。原告于2011年3月按要求开工,工程的项目和用料均由被告确认,被告按工程进度预支工程款,到同年8月份时,由于被告未能依约预支工程款达到80多万元才造成原告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2014年,被告在上级部门的催促要求下,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原告恢复工程施工并于同年10月完工。完工后,被告未对该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清全部工程款给原告即将装修好的门诊综合楼投入使用至今。期间,被告累计已预支给原告工程款共2206200元,但仍拖欠部分工程款至今未结算支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催收,被告以现在财政收支两条线和上级对该工程超出预算未能审批为由拖延,原告为早日收回工程款,申请具有工程项目结算评估的机构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总价为2442014.98元,除了被告已预支工程款22062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235814.98元给原告。根据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怀集县冷坑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综合楼装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0]119号文件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对尚欠工程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冷坑卫生院辩称:原告诉称的是事实,本卫生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怀集建筑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为承建工程,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被告冷坑卫生院为事业法人单位,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为怀集县卫计局(即本案被告之一)。而被告怀集县卫计局为机关法人,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0年11月,被告冷坑卫生院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对怀集县冷坑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楼面积共3088平方米进行装修及安装,审定预算造价为1076681.34元,经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1年2月24日原告中标取得工程施工承建,双方于同年2月28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装修、安装工程3080平方米,工期120天,合同总价1063760.91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方认为原装修设计要求和预算是按普通装修进行招标,不符合甲级医院的装修标准和上级医院验收的要求,从而提出按市医院和甲级医院的装修标准进行施工,为此,分别于2010年9月28日由原告制作水电安装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单预算书》,该预算书的含税工程造价为559953.02元;于2013年11月23日由原告制作综合楼装修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单预算书》,该预算书的含税工程造价为1390083.26元;同年11月28日由原告制作综合楼装修工程(未完成部分)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单预算书》,该预算书的含税工程造价为492043.18元,以上工程合计造价共2442079.46元。对上述施工工程的用料、施工项目、数量等原告与被告冷坑卫生院在《工程签证单》加盖公章确认并由相关人员签名证明。原告于2011年3月开始施工,由于至同年8月被告未能按工程进度付款达80万元元,工程施工停顿。2014年被告解决了部分工程进度付款给原告后才继续施工,至此,被告冷坑卫生院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累计共2206200元,该付款数额双方没有异议。同年10月原告完成施工后,冷坑卫生院已即时对工程使用至今,但双方未最终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原告曾多次催收,被告以现在财政收支两条线和上级对该工程超出预算未能审批为由拖延,原告为早日收回工程款,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具有工程项目结算评估的机构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工程进行结算,该公司于同年12月5日作出工程结算书三份,分别是:一、冷坑中心卫生院综合楼装修工程,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390080.77元;二、冷坑中心卫生院门诊楼水电安装工程,工程结算总造价为559911.13元;三冷坑中心卫生院门综合楼装修工程,工程结算总造价为492023.08元。以上结算合计价款共2442014.9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35814.98元(2442014.98元-220620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工程施工的资质,与被告冷坑卫生院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施工工程工程量和施工标准变更为按市医院和甲级医院的装修标准进行施工,对此,由原告分别对施工项目作出预算,被告冷坑卫生院同意按所作出的预算项目的造价共2442079.46元的工程进行施工且在工程签证单进行了确认,又已按预算项目的施工进度支付了工程款达2206200元,证明原告与被告冷坑卫生院对建设工程认可上述的预算工程造价。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后,建设工程也早已于2014年10月转移由被告冷坑卫生院使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双方认可由原告按预算项目的造价进行工程施工。对于工程的结算造价问题,由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经原告申请,委托具有工程项目结算评估的机构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合计价款共2442014.98元,被告冷坑卫生院诉讼中没有提出异议,两被告也未申请进行重新评估结算,本院对该结算工程价款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冷坑卫生院付清尚欠的工程款235814.9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冷坑卫生院是事业法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原告怀集建筑公司要求被告冷坑卫生院的举办单位被告怀集卫计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怀集县冷坑镇中心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尚欠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款235814.98元;
二、驳回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7.22元,减半收取2418.61元,由被告怀集县冷坑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少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