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24民初2147号
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县城西区凯旋豪庭A1幢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1956208158。
法定代表人:卢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克鉴,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再远,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克鉴、金再远,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五天内连带退赔代支工程款368107.64元及利息(按LPR一年期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1月22日起算计算至2021年8月22日利息为16489.2元,之后利息另计)给原告建筑公司;2、判令被告***、***在五天内赔偿本案律师诉讼费损失11000元给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怀集县诗洞镇府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怀集县诗洞镇白云线乡道扩建路基工程和怀集县诗洞镇外堡坎、涵洞工程,工程造价分别为915034.54元和449006.36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为便于施工管理,原告指定本公司建造师邱晓慧担任该项目管理责任人、***担任委托代理人,并签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明确了项目管理责任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十一条2、3点规定。在原告建造师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下,2018年7月上述工程完工,经依法验收、质量合格,核定怀集县诗洞镇白云线乡道扩建路基工程的结算造价为915034.54元,核定怀集诗洞镇外堡坎、涵洞工程结算造价为448783.61元,合计1363818.15元,但原告至今只收到怀集县诗洞镇府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余款63818.15元一直未见怀集县诗洞镇支付,原告收到前述工程后,按照责任书扣除行管税费后,将工程余款1048564.25元全部支付给***。因***拖欠案外人魏华平的工程款,2019年1月7日,魏华平将本案原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一并起诉至怀集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和判决,原告得知几点重大事实:1、2017年12月30日,在原告毫不知情下,***与案外人魏华平私下签订《公路扩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将上述由原告承建指定***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施工项目,转包给魏华平进行实际施工。2、***与***在案件庭审中自认是合伙关系,从2017年开始共同从事工程施工业务。***确认***曾告知其与魏华平签订《公路扩宽工程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通过转账、现金方式向魏华平支付工程款79.4万元(其中包括广宁水电工程承建的其他工程的部分工程款)。3、(2019)粤1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应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向魏华平支付工程款442433元,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对其中的368107.64元向魏华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与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是挂靠关系,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追偿。2019年12月17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粤12民终字2982号民事裁定,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因魏华平欠下骆林娅的债款,2020年5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向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2020)渝0101执保2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原告协助冻结魏华平在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工程款368107.64元。2021年1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从原告账户扣划368107.64元。至此,原告在(2019)粤1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的连带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即是,原告建筑公司已额外支付两被告***和***代支付了368107.64元工程款给魏华平。因***和***是合伙关系,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和***负连带退赔支付工程368107.64元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本案律师费损失110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本人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有意见,原来工程是原告建筑公司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本人在(2019)粤1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抗辩本人与建筑公司、***均没有签订合同,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建筑公司与怀集县诗洞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怀集县诗洞镇白云线乡道扩建路基工程和怀集县诗洞镇外堡坎、涵洞工程,工程造价分别为915034.54元和449006.36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时约定原告建筑公司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等。原告建筑公司并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的形式指定该项目管理责任人为邱晓慧、委托代理人为君,并约定***协助项目责任人的工作,负责对本项目的材料采购和施工进行管理,并且本项目所有工程款全权由委托代理人代办管理,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时,按照规定扣除税款、管理费及应扣费用后,余下款项全部转给委托代理人的银行账户。另外,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与怀集县诗洞镇保安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负责承建怀集县诗洞镇保安、安华村农田灌溉渠工程,工程造价为275800.15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随后,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作为怀集县诗洞镇保安、安华村农田灌溉渠工程实际施工责任人。
,魏华平与被告***签订《公路扩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怀集县诗洞镇保安村委会至六良市的公路扩建项目承包给魏华平,工程造价为1236433元(此价不包含税费、税费由被告***负责)。之后,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发生争执,魏华平遂将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起诉至本院【案号(2019)粤1224民初128号】。在(2019)粤1224民初128号一案庭审中,魏华平、***确认双方签订的《公路扩宽工程承包协议》实际上包含了原告建筑公司、广宁水电工程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诗洞镇人民政府和诗洞镇保安村委会的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三个工程。此外,***和***在上述案件庭审中均自认是合伙关系,双方从2017年开始共同从事工程建设行业。2019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9)粤1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认定讼争工程系***、***借用怀集县建筑公司、广宁水电工程公司名义承接怀集县诗洞镇白云线乡道扩建路基工程、怀集县诗洞镇外堡坎、涵洞工程和怀集县诗洞镇保安、安华村农田灌溉渠三个工程后,再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魏华平进行施工;建筑公司应参照工程量比例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自行向***或***进行追偿,并据此判决:一、确认魏华平与***签订的《公路扩宽工程承包协议》无效;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华平支付工程款442433元;三、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认的数额在欠付工程款368107.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认的数额在欠付工程款74325.3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魏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粤12民终2982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因魏华平与骆林娅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2020)渝0101执保2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魏华平在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68107.64元。2021年1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从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扣划368107.64元。后经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2021年7月8日,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指派金再远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就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工程款纠纷和财产保全诉讼为原告提供一审代理服务;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需向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1000元。当日,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1000元代理费。
诉讼中,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42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粤1224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名下价值合计在420000元范围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根据(2019)粤1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建筑公司参照所占工程量比例对***所欠的工程款在368107.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责任后可自行向***或***进行追偿的事实。2020年1月22日,原告建筑公司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从账户中扣划368107.64元用于清偿魏华平所欠骆林娅的债务。至此,原告建筑公司已为被告***代为魏华平支付所欠368107.64元工程款,履行了生效判决的连带清偿义务。因此,原告建筑公司主张被告***返还368107.64元代支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2019)粤1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认定***和***是合伙关系,双方借用怀集县建筑公司、广宁水电工程公司名义承接涉案三个工程,再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魏华平进行施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建筑公司请求被告***承担连带退赔代支工程款368107.64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建筑公司为被告***、***向魏华平代为支付了工程款368107.64元,经原告建筑公司催收被告未能退还,确实造成了其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建筑公司请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利息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关于原告建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1000元。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通过诉讼救济自身权利必然支出一定的成本,而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而产生律师费用是一种选择性消费,并非必要的支出,且原、被告双方之前对此也未有相关约定。因此,本院对原告建筑公司请求被告支付11000元的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返还代支款368107.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以368107.6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3.96元,减半收取计3616.98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236.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远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