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

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4执89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县城西区凯旋豪庭A1幢201房。
法定代表人:卢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再远,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立案执行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粤1224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支款368107.64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本院确定期限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作出(2022)粤1224执89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已作出(2022)粤1224执898号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在2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7937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0元。
本院已在373529.64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92edc67a586b7a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524.97元。
本院已在0.7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3032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0元。
本院已在373529.64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3293_156_1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冻结时该账户已经有在先冻结。
十、本院已依法划拨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的***在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8001××××5148账户内存款10700元。本院已在扣除执行费60.50元后支付了10639.50元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经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电话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具体明确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应暂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224执8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能文
审判员  徐校宝
审判员  许 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