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24民初2305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集县城西区凯旋豪庭A1幢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1956208158。
法定代表人:卢子玲。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与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县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772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及其他工人兄弟班于2018年5月30日与总包工头***老板签合同建中洲卫生院工地内外装修工程入场,该工地于2018年10月离场(即完工),按合同完工付清所有款项,期间工人工资由县建筑公司打款工资卡,因原告是工人的牵头人,所以原告把其他工人的工资已垫付了。原告请求***总包老板和县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77200元。
被告县建筑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被告***答辩称,被告欠原告工资是事实,但是由于目前该工程的工程款尚在县财政的审核当中,尚未下拨给被告,所以目前没有能力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3日,县建筑公司承包了怀集县中洲镇中心卫生院医技楼工程,双方签订了《标准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消防安装工程,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工程量汇款单范围内单价包干,包工包料,并保证质量、工期与安全;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合同总价为3987317.13元;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当天,县建筑公司与***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确定施工管理方式为负责全面施工管理,包工、包料、包工人工资,项目管理责任人为王祥鹏,并指定***为委托代理人,协助项目责任人的工作,负责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管理,并县本项目所有工程款全权由委托代理人代办管理。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时,按照规定扣除税款及管理费后,余下款项全部转给委托代理人的银行帐户。因为委托代理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质量安全、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拖欠等问题,由委托代理人进行解决。如不能解决,公司有权取消委托,并且追究其赔偿责任。2018年5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由***提供材料及机械,由原告提供劳务,约定地板、墙身、梯级30元/方,室内批荡13元/方,贴外墙瓷砖50元/方,安装厕所1300元/个。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没有按约定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只支付了一部分工人工资(其中,县建筑公司支付了2018年6月的工人工资)。竣工后,原告与***于2020年7月15日进行了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工人工资77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拖欠的工资77200元给原告。但是本案案涉工程是由县建筑公司承包后委托***进行管理,***为代理人,县建筑公司为被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规定,***因管理该项目而拖欠的工资应由县建筑公司承担。***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即视为债务加入,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拖欠的工资应由县建筑公司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县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工资77200元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5元,由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以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玉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朗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
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付款事宜,也可将赔偿款及诉讼费汇入以下执行代管款帐户:
户名:怀集县人民法院
帐号:×××0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集支行
注:汇款后应及时将相关银行凭证传真至本院冷坑人民法庭,以备查帐。银行凭证上应注明本案案号及书记员姓名。传真号:0758-5532515(传真件上注明转冷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