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民终2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城西区凯旋豪庭A1幢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8。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教育牌坊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96106。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会幸福一路一巷7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怀集县建筑工程公司、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93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逾期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杏花
审判员  苏文华
审判员  罗静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官助理叶伙梅
书记员何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