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2292号
原告:四川省眉山燃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正东街**。
法定代表人:邹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建,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眉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坡区苏祠路
法定代表人:邹群。
被告: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刘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眉山燃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眉山燃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眉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眉山燃料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眉山燃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眉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眉山燃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 曼
审判员 白琼花
审判员 冯靖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