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8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刘何,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石油管理局输气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广都上街186号。
负责人:刘何,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正文,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输气公司、江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韬
审判员  王果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