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红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3009号
申请执行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聂福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石化15-21-106。
法定代表人:马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4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471.0元(其中案款11,400.0元、执行费71.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庆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