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执1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祥。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如下: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于2017年3月22日前付清;若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就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到期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诸房他证抵字第××号、第K000097820号、第K000097821号、第K000097822号、第K00009782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6118824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4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诸暨市××街道××路××、××、××、000202,8幢000109、000108、000107、000208、000207、000209,8幢000106、000105、000104、000206、000205、000204,7幢000105、000104、000205、000204,7幢000103、000102、000101、000203、000202、000201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案外人占有使用,需排除执行障碍,故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滨

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