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402民初439号
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第四师七十一团。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华,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谢展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