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勇诉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勇撤回对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8元,依法减半收取4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