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8654号
原告:***,男,***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