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67号
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崔炳荣。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四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被告:惠州市盛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工业区“惠通8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山。
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23号。
法定代表人:任辉平。
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8楼。
法定代表人:梁喜明。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
负责人:黄俊平。
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6、17楼。
负责人:印建民。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负责人:杨景。
第三人:广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雄桥。
第三人: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第三人: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9层。
法定代表人:尹兴华。
第三人:广州万力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尹兴华。
第三人:何伶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盛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财政局、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伶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系本院(2005)穗中法民破字第1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所在地基层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辖299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嘉玲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