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初420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6L81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万丰国际建材家居广场2栋4楼23号。
负责人:何龙飞。
被告:绥阳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浪。
原告**一与被告亚开建设有限公司、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绥阳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一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