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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兴隆建材厂、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3610号
申请人:绥阳县兴隆建材厂,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兴隆村。
经营者:李旭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全,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万丰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H91NA3Q。
负责人:何世禄。
被申请人:亚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E时代)**楼**5-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6L81N。
法定代表人:何世禄。
被申请人:绥阳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幸福大道中段千工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6770888XA。
法定代表人:卢明扬。
申请人绥阳县兴隆建材厂与被申请人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绥阳县兴隆建材厂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以2,1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绥阳县兴隆建材厂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绥阳县兴隆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绥阳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以2,1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绥阳县兴隆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世训
人民陪审员  何再明
人民陪审员  李和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蔡小兰
书 记 员  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