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金伟,贵州雷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8。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勇,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兵、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亚开建设有限公司、盛勇、罗小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佘  异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琇 峰
书 记 员 罗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