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427号
申请人深圳市敏鑫装载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环境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敏鑫装载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诉上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建环境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6754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环境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675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连 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