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9332号
原告:**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洋,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瑞明,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92961M。
法定代表人:冯彦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祥,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朋,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镇东北社区莲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356386645N。
负责人:冯彦利。
被告: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815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89146435Q。
法定代表人:余德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代园科,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泰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13幢1-11号、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WD43F。
法定代表人:冯彦利,董事长兼董事。
原告**均与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园科、第三人重庆泰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均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园科、第三人重庆泰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张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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