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马家堡42号3-2。
被执行人: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十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彦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代园科,男,1989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西段39号3幢1单元6-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与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冯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冯彦利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400.00元,案件受理费3450.00元,共计5108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冯彦利银行存款人民币51085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骆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