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515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凯,工作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琪,工作环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紫云县分公司,住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塔山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DMCH78W。
负责人:骆江,系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92961M。
法定代表人:冯彦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紫云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龚娴
书记员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