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均与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9678号 原告:**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镇东北社区莲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356386645N。 负责人:***,经理。 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9296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均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海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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