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02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相红,女,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申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相红、江苏申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02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