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132江苏巨捷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32号之一
原告:江苏巨捷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MME919,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中嘉国际装饰城24栋外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登国,唐盛,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7675182R,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328国道西沿线南侧A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冰。
原告江苏巨捷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巨捷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捷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05元,由原告江苏巨捷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