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周公羽。
被执行人: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梅。
被执行人:泰州市乾坤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马根。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乾坤盛世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市乾坤盛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及失信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扬商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涛
审判员 姚 江
审判员 阮 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