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爱平、陈步晴、陈冰、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申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审结,该案(2016)苏12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爱平、陈步晴、陈冰、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申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287.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海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记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