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爱平、陈步晴、陈冰、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申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审结,该案(2016)苏12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爱平、陈步晴、陈冰、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申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287.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海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记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