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小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小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91MA1XM5AL8B,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7675182R,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存,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小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捷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存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邮寄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91执9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祝 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