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还加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蔡云华,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黄凤,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云华、***、黄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云华、***、黄凤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云华、***、黄凤名下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