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280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581弄1号1幢207室。
被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786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