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1执异24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浮梁县。
被执行人: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艮塔西路**(万润大厦)裙楼。
负责人:**。
第三人: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溪镇三双公路********(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第三人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2020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该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第三人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浙0681执11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