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民初15880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期间,润泰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润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装修款人民币(币种下同)9,690元及相关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14,535元及相关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2月19日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总价为96,9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12月19日两次,通过被告公司POS机刷信用卡方式,预付9690元装修费。在装修未开始前,物业对被告的设计图纸提出整改通知,认为被告的设计要敲承重墙。根据合同第四条,被告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返还所有付费,然双方协商未果。根据合同第九条,由于被告的设计导致和解除,应由被告承担14,535元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润泰公司辩称,原告是通过优居客平台认识被告的,装修公司上门测量时需征询原告的意见,每家公司拿出不同的方案供原告选择。当时原告想改变房型,就与每家公司的测量师沟通,经各家测量师设计后原告挑选觉得被告的方案最优,然后才付定金。合同是经过专业审查完之后才签订的,合同约定装修材料(洁具)是被告提供,后原告发现装修材料在网上有更便宜的,故想变更合同,但被告未同意。装修一个多月后才提出承重墙问题,故原告提出合同解除的理由与当时合同目的是不相同的,请求驳回诉请。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润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润泰公司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14,535元。
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润泰公司的诉请。***无任何过错,因润泰公司设计不合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作为发包方,签约甲方)与润泰公司(作为承包方,签约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装饰施工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总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96,900元。工期自2017年12月***日开工,至2018年4月18日竣工。该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工程款资金托管优居客。第四条约定,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保证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他管道畅通、合格。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甲方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第九条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该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向润泰公司分别支付4,690元、5,000元,并由润泰公司出具收款凭证,收款事由分别载明“装修款”、“设计定金”。润泰公司按约向***出具设计图纸1份。***遂将设计图纸送至涉案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处审核。嗣后,物业管理处向***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1份,载明:“经查,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敲承重墙,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环保条例,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于15日内予以整改。”
另查明,诉争发生后,润泰公司并未实际入场装修。
上述事实,由***提供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付款凭证及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工程报价单、平面图、《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润泰公司提供的设计草图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涉案《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润泰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装修设计公司,在为客户做装修设计时,首位考虑的是房屋安全问题,其次才是美观问题,何况双方签署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也约定了双方需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根据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所出具的通知,可知润泰公司在设计中将墙体属性弄错,如实际施工则会将承重墙损坏。鉴于润泰公司未能交付无瑕疵的实际可施工的设计图纸,而***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已经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与润泰公司之间的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涉案《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解除后,***要求润泰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装修款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润泰公司也按约制作了设计图和工程预算表,付出了相应的对价,故本院酌情确定由润泰公司向***返还8,190元装修款。
本案中,润泰公司有责任按照建筑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损坏系争房屋的结构安全。根据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所出具的通知,可知润泰公司在设计中将墙体属性弄错,如实际施工则会将承重墙损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亦应对自身事务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作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对系争房屋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未及时向润泰公司提供系争房屋平面图,且在润泰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后,即与润泰公司订立合同并签字确认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对合同履行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及注意义务,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主张要求润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部分,根据以上论述,本院对润泰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8,19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34.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57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81.6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张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