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702执22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扬州纪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566815639L。
法定代表人:马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扬州纪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兵07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纪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702执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峰民
审判员 郭 平
审判员 汪 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