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纪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773韦佳与徐建、扬州纪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2民初1773号
原告:**,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二:扬州纪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佳与被告徐建、扬州纪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韦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佳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