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231号之一
原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