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国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民生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01民初1593号
原告:**。
被告:甘肃国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墺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民生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民生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全胜
审判员  张梅
人民陪审员  宋丽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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