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6354号
原告:**,男,回族,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贤泰村农民。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水嘉苑5号楼一层31。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3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