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1071号
原告:赵坤,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告:甘肃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园子岔乡柏木村上沟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3263LO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坤、***与被告**、甘肃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坤、***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坤、***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