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377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甘肃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园子分乡柏木村上沟社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2023年6月27日,***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