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710号之一 原告: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蓝色港湾小区G1公寓楼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57060555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销售经理。 被告: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北路76号绿地新都会智海大厦A3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NQ08A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104民初710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3519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