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辖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平路和双桥路交叉口天赐明珠商业大厦20楼2001室至20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上诉人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昆明市西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纠纷,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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