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上诉人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昆明恒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属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官渡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