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综合楼三楼32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女儿。 上诉人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内0802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立案过程中,依法给上诉人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因上诉人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