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693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心,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区政府东行政综合办公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46206183C,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NL6HW9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女,汉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心、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