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心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693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心,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区政府东行政综合办公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46206183C,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NL6HW9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女,汉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心、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