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9786号
原告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四季花城四区D3#-320办,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女,汉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铭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