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804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观巢镇兴旺路家和小区25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PRP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0元,减半收取计5585元,保全费4206元,保全保险费900元,合计10,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枭
书 记 员 洪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