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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46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李坤,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旺路家和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坤、***、***、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