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64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兴旺路家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PRP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