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弘瑞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兴旺路家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PRP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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