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兴旺路家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PRP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