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4民初1313号
原告:大理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鑫福路(张晏兵租房)。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石家巷9号4幢2单元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约35岁,住宾川县。
原告大理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大理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恒兴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9元,案件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大理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锴恩